今天(9月30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条例》立足省情,聚焦实际、实用、实效,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地名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共分7章39条,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为上位法依据,围绕破解地名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经费保障不到位、协同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具体、工作程序不规范等实际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地名管理原则,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学元在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意见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对有关申请批准主体规定不够全面,因此,建议在该条第一项中增加自然村等村落的命名、更名,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民政部门批准的规定。第三项增加乡镇街道和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条例》强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针对建设项目涉及地名命名的,《条例》也有补充规定。
“有意见提出,有些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后名称不一样,容易引起混乱。因此建议增加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地名命名的,在申请立项和编制规划时的相关要求。”侯学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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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地名的使用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列举了必须使用标准地名的六种情形。同时,鼓励、引导在规定范围外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此外,进一步强化了对地名文化的保护利用。《条例》设专章对地名文化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地名文化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传,合理利用本地区地名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促进与旅游、餐饮等产业相融合。
记者 | 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姜奇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