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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 | 让“苏字号”农产品更安心!新条例5月起施行,十类行为明令禁止
2026-02-06 19:18

  “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禁止对畜禽产品注水”……作为农业大省、农产品消费大省,江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百姓“舌尖上的幸福”。2月6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立足江苏实际、紧扣全链条监管的新《条例》,共8章64条,明确各方责任,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等各项制度,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筑起“铜墙铁壁”。

  严把源头关口,凝聚多方守护合力

  据悉,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施行以来,有效推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此次修订,正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更高期待,从制度层面破解堵点。新《条例》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建协同高效的共治体系;二是强化农产品产地源头管控;三是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四是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五是明确农产品销售活动监管要求;六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提出了“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高全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共治合力。

  源头污染,是农产品最大的安全隐患。《条例》要求落实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明确农产品产地保护措施,扶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标识,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者授权”。此外,结合江苏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提高盐碱地农产品质量”。

  严管农业投入品,明确“十类禁止”红线

  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的不当使用,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专设第三章《农业投入品》,针对性细化监管措施。

  《条例》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推广科学使用技术,建立健全农药、兽药追溯管理机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对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业投入品,明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生产过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关键环节。《条例》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的十类禁止性行为,包括“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对畜禽产品注水”等,让每一份农产品都经得起检验。

  护航品牌发展,推动“好产品”卖“好价钱”

  阳澄湖大闸蟹、高邮鸭蛋、盱眙龙虾、东台西瓜……提起“苏字号”农产品,一个个家喻户晓的品牌深入人心。《条例》明确支持各地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支持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动实现品牌农产品优质优价。

  消费方面,《条例》聚焦监管突出问题,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强化储存运输监管、完善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通过网络销售农产品明确相关要求,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监管部门责任。

  针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多、环节多、监管难的特点,《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植、养殖、收购等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条例》明确了禁止性行为规范,比如,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苏宁 卢河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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