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二、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三、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分析研究工作,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供调研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调整草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四、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分析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
五、负责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财经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分析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题调研报告。
六、负责草拟或者组织草拟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法规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说明和审查意见报告;配合做好财经立法规划(计划)和立法解释工作。
七、负责承办全国人大、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做好修改意见的起草和反馈工作。
八、负责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九、负责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财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十、负责向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议案。
十一、负责审议省人大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省人大代表议案,提出办理意见结果报告;办理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书面答复意见。
十二、负责审议省人大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和质询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省人大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掌握财经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四、负责与全国人大、外省市人大和本省市县人大财经委的联系和交流。
十五、负责受理涉及本委职权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反映事项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十六、负责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