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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责
 来源:社会委

一、草拟和组织草拟社会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

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领域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对报请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承担常委会解释有关法规相关工作。

二、对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协助常委会检查有关社会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负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社会建设领域专项工作报告、质询、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具体组织工作。

五、对本省社会建设领域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与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体育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信访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消防救援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听取联系部门的工作情况,了解和掌握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并承担具体工作。

七、联系省人大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领域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社会建设领域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九、处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办理上级机关和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十、完成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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