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

图片
【2024年课题优秀论文选】设区市立法机制的新发展、新问题与新举措
2025-11-27 16:10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于此,如何实现法成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要回答的前置问题。从概念上看,“依法治国”或“国家治理”体现的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法治观,其落脚点在于统一性与普遍性,这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与皈依。法治并非单纯的理念,法治建设的过程需要顾及多样性与特殊性,而整体主义的法治观内含“一体化和无差异化的法治建构论”,难以完整回应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具体实践问题。因此,地方法治作为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环不可或缺。一方面,正如有学者指出,地方政府竞争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则制度创新,这意味着与创造规则高度相关的地方立法领域可以成为研究地方法治的重要切入点。另一方面,设区市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类型,肩负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任,其立法实践在多样性与复杂性上具有典型意义。基于此,下文将以南京市为例,力图在刻画该市的立法实践的同时在理论上反思既有的设区市立法机制的得失。

  一、设区市立法机制的新发展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由原来的49个较大市扩大至所有的设区市,

  显著增强了地方立法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截至目前,根据“北大法宝”的统计,以江苏省为例,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701部,其中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共制定215部,占比约31%,上述法规的出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立法权的下放,地方性法规数量开始急速膨胀,如何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特色和优势,成为各设区市开展地方立法活动时面临的一道难题。

  南京市作为最早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之一,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逐步形成较为完整且富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体系。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以解决立法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和出发点,创新建立了一系列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不仅为推动南京市高质量立法提供了切实制度的保障,也对其他设区市创新完善地方立法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拓展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平台,彰显了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优势和巨大功效。近年来,全国人大、省人大着力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特别是2023年全国人大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写入修订的地方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并在江苏昆山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会,强调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为建好、用好、管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根据上述指引,按照广覆盖、多层次、有特色的原则,对照依法治理基础较好、硬件基本具备、参与立法工作积极性较高等条件,采取主动选取和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了48家联系单位作为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市人大常委会广泛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供了多元化平台载体,有力打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通过制定《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本设置、功能定位、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进行规范,逐步形成了“全链条”运行支撑机制,并依托“数字人大”布局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数字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管理应用机制。同时,市人大法制(工)委进一步完善“全方位”服务保障,召开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在会上对48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培训,指导各区、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品牌建设,并综合运用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手段,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遴选机制,以点带面推动联系点提质增效。

  (二)完善立法专家智库

  重视借用“外脑”,发挥专家特长,一直是南京市立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市立法咨询组自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始终维持十多名立法专家的规模数量。2016年4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咨询组”更名为“立法咨询委员会”,选聘50名专家作为立法咨询专业力量。2018年4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将专家人数进一步扩充到62人,并按照类别划分进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以及业务实践等组别。在实践中,立法咨询专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和立法调研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对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参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法规征求意见、相关课题研究等活动,提出见识卓著的意见建议,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可以说,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已成为南京市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经程序。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履职后,市人大法制(工)委参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聘任与管理办法》,根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以上届人选为基础,采取主动邀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选聘了49名专家作为新一届立法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新一届委员会成员的专业领域覆盖了法律基础理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以及业务实践等各方面。这49名专家分别由23名基础理论专家和26名实务操作领域专家构成。值得注意的是,该届人大常委会还按照专业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等标准,谨慎选取部分机关领导干部作为立法咨询委员会专家,实现“内脑”“外脑”相结合,为南京高质量立法提供智力支撑。

  (三)创立法律助理制度

  法律助理制度是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创设的,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效率,提高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为目的的新兴举措。该制度的内容为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对一配备助理,以弥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时间、专业等方面的短板,辅助其尽快进入“法言法语”场景。

  在实践过程中,法律助理制度通过借助法律助理的专业力量,进一步增强了常委会成员对法规及其职权所辖调整事项的理性认识,提升了常委会成员的审议水平,进而充实了立法审议权的内涵。具体来说,法律助理提前介入法规审议,协助立法者把凌乱、分散的民意充分地集中提炼,将普通公民出于个体利益的、不统一的立法意见以文字的形式总结表达出来,再将相应的成果反馈到立法者手中,提高了立法效率。同时,法律助理有效弥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辅助立法机关更好地完成繁重的立法任务。此外,该制度通过督促法律助理学习运用立法技术,引导常委会成员掌握必要的立法策略和立法技巧,亦实现了科学立法和精细化立法。可以说,法律助理制度为推动常委会成员深化与活化“立法者”角色,解决整个立法环节立法主体短期审议和立法工作机构大量调研论证“两张皮”的问题,注入了新力量。与此同时,该制度获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上级领导的肯定与支持。

  2023年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按照《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要求,对法律助理人员工作成效开展了考核并据此进行优化调整。按照相对年轻、时间充裕、业务水平突出、有参与立法工作热情,侧重一线骨干的标准,共60名法律助理被遴选而出,成为协助常委会成员做好法规审议,熟悉立法背景和技术以及进入“立法者”角色的助推人。该制度建立以来,南京市的立法工作实效得到显著提升。

  (四)探索推动备案审查与立法双向互动

  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开展、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治统一,护航良法善治。市人大常委会在做好备案审查常规工作的同时,通过备案审查监督机制发现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将审查成果直接应用于立法中;通过综合考虑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协调性问题,促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自查和修改,推动整体制度建设质量的提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清理,保证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通过专项清理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的有机衔接。

  2019—2024年,南京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民法典、长江流域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态日、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根据健全完善省级法规制度体系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公共卫生、民生和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市容环卫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人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涉及地方组织法的人大规范性文件,自主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在上述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修改市法规11件次,废止市法规3件。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年在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同时听取市政府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双报告制度”。“双报告制度”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立体全面,促进政府立法质量进一步提升。

  (五)开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自2013年起,南京市人大为推动法规落地见效,建立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在该项制度中,相关法规的主要实施单位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以积极做好立法的“后半篇文章”,推动法规落地见效。南京市人大通过实施“详细报告五年全覆盖”“成效清单、问题清单、建议清单”三大清单制度,以高质量的立法保障和推进法规实施,以法规全面实施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立法工作中强化报告结果运用,及时对报告中存在问题的法规进行修订废止,确保法规肌体常健充满活力。

  二、设区市立法机制的新问题

  设区市立法机制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地方开展高质量立法具有重要意义。虽然,部分设区市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致力于建立健全地方立法机制,但在实践中受限于主观上经验不足或者客观条件上的限制,导致在公众参与、智库运用、备案审查等方面的立法机制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将以南京市为例,通过实证主义方法着重分析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咨询委员会、备案审查等地方立法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以期为设区市地方立法机制的优化完善提供方向。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尽管南京市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许多突出问题:如选点布局仍需进一步优化、工作队伍建设不够强、场地设施配备还不健全和工作联动以及阵地融合机制有待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地方立法的落脚点与出发点。

  地方立法需要直面基层治理中产生的问题,但当前南京市基层立法点建设难以满足这一要求。这种困难直接体现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置的同质化。例如,在南京市设立的既有基层立法联系点中,街道、社区(乡)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类型,这会使得已收集的立法意见建议受限于地域、行业等因素,普遍性不强,难以有效满足立法工作需要。其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也受到了客观条件的制约。碍于地方财政制度的限制,既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不得不采取“自筹自建”的方式,这造成了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硬件配备不到位。而且,在基层工作任务繁重、缺少激励措施的情况下,大量的“兼职”工作人员只能凭靠热情开展相关工作,这使得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员配置与人力使用缺乏连续性。其三,既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既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联络共享机制,也缺少与其他人大民主制度平台融合建设,未能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实现以点带面的“全方位”工作格局。

  (二)专家参与立法实践融合度不足

  若从立法咨询委员会专家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来看,立法专家参与立法的实践效果令人不甚满意。在深度上,当前立法专家只是阶段性、碎片性地参与立法实践。相应的参与主要体现在二审阶段的专家论证会。相关专家仅在会上通过提出针对条例文本的相应修改意见来实现立法参与,并没有全过程、全地域地参加到立法过程中来,这导致专家对立法有关实际情况不够了解,所提修改意见建议往往也只是基于过往经验得出,缺乏针对性与操作性。

  在广度上,立法专家的功能单一,未能充分向“立法前”“立法后”两端延伸。以备案审查工作为例,虽然此次南京市在设立新一届立法咨询委员会时吸收了多位备案审查专家,实践中却仅仅在狭义的“立法过程中”,即法律文本起草时咨询专家意见。立法专家在事前的调研以及事后的评估中的缺席使得立法专家智库流于形式。可以看到,专家在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时候沦为了基层立法的程序性要求,其“智囊”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法律助理制度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助理制度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在南京市级立法活动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便是“代位立法”。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人大制度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时间构造:在人大开会时,这一权力机关便进入作用最大化状态;在人大闭会时,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代行人大权力。这里所说的“权力”主要表现为设立、审议、通过法律的权力。可以看到,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成员是我国规范意义上的立法者。基于此,法律助理在规范上并不具备立法权限,只能发挥辅助立法的作用,向有权立法者提供相应建议。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助理代位人大常委会成员立法的现象频频出现。

  在立法实践中,“代位立法”往往表现为部分人大常委会成员受到专业、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出现过度依赖助理,对法律助理的意见采取拿来主义的情况,成为法律助理的“口舌”,导致立法机关审议职权旁落。究其原因,除了立法涉及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综合性较强,部分立法者力有不逮外,制度性措施的缺失对这一局面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缺乏制度性引导也导致了法律助理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挖掘。按照《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规定,法律助理需要承担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相关法律资料和书面意见外,协助常委会组成人员起草法规议案、立法建议以及还有参与立法调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职能,但实践中只有少部分法律助理承担了提交审议法律意见以外的职能。正是法律助理的参与被限制,使本该由其提出的立法建议变成了立法独断,导致了其辅助性工作异化为实质性工作。

  (四)备案审查提质增效举措不够丰富

  南京市在备案审查提质增效方面进行过许多探索,但与党中央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上不完善,尚未完全满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中提及的健全更有操作性的制度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要求。二是在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方面,备案审查工作总结、案例研究和学习培训交流较少,备案审查专家咨询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在“上下左右”衔接联动方面还不够紧密。四是民主含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公民提起的审查建议还比较少,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结合还不够深。

  (五)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待走深走实

  从南京市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实践来看,存在着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有的法规实施部门报告的积极性不够高,开展报告的工作方式需要进一步丰富创新。另一方面,既有的报告中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以及社会公众参与不够,结果运用效果需要提升等。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事关基层立法实践的效果评估,是补全立法实践之事前一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最后一环。因此,建设好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不仅是一种立法负责的表现,更是贯彻落实全过程民主,迈向法治的题中之义。

  上述问题,从主观上看,南京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具有足够的能动性来型塑该地的法治样态。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区域的能动性决定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可能性,南京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多层次、多主体、多时段的立法机制不仅反映出了南京市的法治建设水平,也反映出了南京市民通过民主立法程序营造法治环境、追求美好生活的期许。

  从客观上看,南京市立法机制存在着不少问题。若将上述几部分问题进行统一归纳可看到,现存问题主要表现为客观上的制度缺失与已有秩序的实效堪忧。具体来说,基层联系点与法律助理制度遭遇困境是因为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制度性的指导,而立法专家智库与备案审查报告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是因为相应的规则在实施过程中被有意忽视重要面向。在此,南京市级立法活动面临的问题并非其他地方立法案例中经常遇到的中央专属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之间的矛盾,而是理念与实践之间的错位与脱节,这又集中反映为观念与行动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度设计与规则创新上保持开放态度,在十数年时间里坚持探索法治语境下的地方立法实践。另一方面,引入具体的措施后在施行上却没有按照相应措施的基本要求来进行行动。无论是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资金、人员配置的缺失,还是立法专家库制度中的形式化参与,抑或是法律助理制度中“代位”行为缺少相应的规制,都反映出行动相对于观念的落后。

  三、优化设区市立法机制的新举措

  可以看到,南京市基层立法实践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推动地方法治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必要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溯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

  首先,持续优化联系点选点布局。建立联系点定期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机制,并根据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对于履职积极性高、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示范点”称号,对于那些“挂牌发证”履职不力的“僵尸点”经督促仍达不到要求的,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及时予以取消。

  其次,进一步推进制度化建设。坚持上下结合,协同发力,通过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方案或发展规划,推动联系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法制(工)委要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建立联系点日常工作平台,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结对共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同工作机制,通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实行专家资源共享、联合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供需对接,打造联系点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优势和功效。

  再次,建立健全数字化管理平台。依托数字人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电子档案库,构建联系点、联络站、信息员之间的串并联网络,将数字化、信息化平台嫁接到基层立法联系点,让立法意见收集和反馈更加便捷、高效。同时,建立反馈机制,明确反馈程序和形式,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热情。

  最后,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队伍建设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系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培训,常态化邀请其列席立法相关会议,加强联系点之间的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持续提升联系点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同时,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专项经费,明确包括办公费用、组织参与立法费用、宣传费用、人员工作补贴等专项经费使用依据及标准,并将支持资金分为基础性资金和激励性资金两部分,基础性资金用于推动每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全面加强建设,激励性资金用于工作成效较突出、特色亮点较显著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优化升级。

  (二)完善立法专家咨询制度

  首先,区分立法专家参与的不同模式。由于不同的立法项目对立法资源的需求各有不同,没有必要采取统一的模式邀请专家参与。对于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一般项目,仍然可以采取举行专家论证会、个别咨询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但对于其中的重点、难点项目,有必要将立法咨询委员会的专家与具体项目进行匹配挂钩,组建由起草部门、人大、司法局以及专家组成的“四位一体”立法工作专班,邀请相关专家深度介入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全过程,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和投入入到工作,进一步提升修改意见建议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其次,进一步拓展立法专家咨询功能。进一步激活立法专家“立法前”“立法后”两端功能,除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规范性等方面的论证外,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家或机构开展专题研究、立法评估、备案审查论证等工作,推动专家嵌入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此外,借鉴深圳、贵州等地做法,建立首席法律专家咨询机制,服务地方高质量立法工作。通过与法学会、高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共建地方立法研究院,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围绕重大立法项目、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风险防控等进行研究咨询。同时,推动专家主动融入基层治理,组织立法咨询委员会成员入驻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单位,协助其做好意见征集、释法宣传、矛盾化解等工作。

  最后,对立法专家实施动态调整机制。修改完善立法专家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作报酬、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打造立法咨询委员会数字化管理平台,建立专家意见运用以及反馈机制和立法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考核评价机制,对于工作热情高、参与程度深、提出立法建议质量好的专家适时调整为立法咨询委员会“首席专家”,鼓励其更好地提升法律咨询服务质效。

  (三)进一步激发法律助理制度活力

  首先,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意识,强化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促使委员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身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主体意识和履职能力,审慎负责地研究吸收法律助理所提意见。同时,充分拓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途径,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通过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立法调研、论证会座谈会等,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了解年度立法项目,掌握立法动态。

  其次,拓展法律助理履职范围。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完善法律助理聘用管理办法,规定法律助理可以配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包括立法调研,分析立法政策,进行立法预测,研究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修废建议等工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此外,可以借鉴部分设区市人大的有益经验,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一对一”服务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助理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挂钩,鼓励法律助理深入到联系点了解立法相关实际、群众意见建议,并在法规实施后协助做好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律助理参与广度与深度。

  再次,优化固化培训机制。根据法律助理制度运行实际和调研情况,建议采用集中培训和小规模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规定每两年对法律助理开展一次集中培训,介绍立法相关业务知识。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媒体,不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交流、法规研讨等,提升法律助理业务能力。同时,为打通常委和助理间的“屏蔽门”,除了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主动与法律助理沟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律助理共同参加的立法培训,增进对立法工作的了解,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能力和审议效率为重点,充分发挥法律助理智囊作用。

  最后,建立意见激励反馈机制。一方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可以借鉴深圳市人大做法,每次常委会后对法律助理意见数量和吸纳情况全盘梳理统计的做法,依托数字人大平台,对法律助理的意见建议的数量和吸纳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反馈。另一方面,参照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进行奖励的做法,可以在法律助理聘用管理办法中增加建立法律助理履职激励表彰机制的规定,根据法律助理履职情况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聘用期内履职实效突出的法律助理,法制(工)委应当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予以奖励,而对于履职情况不佳的法律助理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四)持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首先,着力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深化备案审查内核机制改革,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决定以及省备案审查条例的要求,深挖制度潜力,以备案全覆盖带动审查全覆盖,细化审查标准,以审查全覆盖实现监督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审查工作交流,积极推广部分省、市人大的有益经验,如可以参照广东、浙江以及重庆的做法,建立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制定审查工作指引,构建备案审查纠错机制,积极推动乡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

  其次,强化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通过邀请领域内专家学者,举办系列备案审查工作总结、案例研究和学习培训交流活动,提升审查能力,锻造市域范围内防错纠错的“火眼金睛”。组织召开备案审查专家点评会,扩大部门参与范围,加强点评成果运用,将形成的典型案例,以提示函的形式发送到相关部门,起到“点评一个、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一片”的作用,促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此外,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当立足本市资源,积极探索与高校共建备案审查研究中心,培育壮大备案审查硬核实力。

  最后,着力构建全市备案审查共同体。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镇街人大工委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部门的交流协同、信息互通,探索建立案例共享、经验推广机制,实现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一体化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探索与法院建立衔接联动机制,共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诉讼案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向镇街延伸,与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相结合,收集规范性文件审查线索,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和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民主含量,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内涵。

  (五)优化调整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首先,在工作程序和实体推进上,借鉴立法程序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要提前谋划,精准选题,突出重点,抓好上位法变动和新法实施问题,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计划。法规实施部门要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各实施部门党组要高度重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确保法规实施高质量及书面报告高质量。设区市司法局要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监督,及时了解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借助依法治市办的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考评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拓宽法规实施情况评价渠道。设区市人大各专工委要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按照立法程序中的一审二审标准做好审查监督,保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其次,在凝聚合力上,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法规实施监督,不仅要依托实施部门主动作为,而且还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基层人大、立法联系点的作用。鼓励引导人大代表直接参与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结合监督的法规领域和人大代表的兴趣专长,每一年度邀请若干市人大代表通过调研、持证视察等方式,对该领域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常态化监督,为设区市人大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提供重要参考。基层人大要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配合设区市人大各专工委抓好法规实施监督,促使现行有效法规在基层落地生根。

  最后,在强化运用上,反向推动立法工作质效的提高。通过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的检视,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适时对法规进行“立改废”,反向推动立法工作质效的提高,与立法工作形成完美闭环。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充分发挥设区市法规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法规适用反馈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市级法规适用,加强与人大的沟通衔接;发现本市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依法及时向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本市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结语

  建立健全设区市立法机制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内在要求。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特别是设区市人大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继续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抓好当前、谋划长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实践优势,总结完善固化一批制度,做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为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走在前做示范贡献365bet体育在线_365bet体育平台-竞彩足球官网推荐人大力量。(作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宋瑞龙 韩锡海 李思逸)

相关链接